第113章纠正历史的错误(1 / 2)

 这案子可有些蹊跷。

林子君记得,前世的时候,这个案子是当年警察总署通报的十大案件其中之一。

简单地说就是一个小偷进屋偷东西,被女主人醒来时发现,然后小偷杀人灭口了。

警方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经过审讯,嫌疑人交待了犯罪事实,和现场勘查的情况高度吻合。但有个重要的细节出了问题,导致案件到审判阶段时,被律师发现了漏洞,提出了疑义,并揪住不放。

结果,嫌疑人经法院审理后被当庭释放,这是一九九六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疑罪从无的原则之后的首个案例。

这个出了问题的细节,就是嫌疑人进入房间的时候,从哪儿进去的问题。

据嫌疑人交待,他用工地上的撬棍撬开了防盗门,进入了房间,然后在偷取财物时被受害人发现,受害人惊叫,欲呼救,他便用手捂死了受害人。

现场的家具如何摆放,他翻了哪些东西,受害人的长相和穿着,等等,都和现场勘查的结果相吻合,就连检察署都认为,毫无疑问,这个嫌疑人就是杀人凶手,不然的话,不可能把现场描述的这么准确、清楚。

但警方的办案人员和检察署的检察官都没有注意到,防盗门用撬棍是撬不开的,因为门缝太小,根本插不进去,而且门上并无撬痕。

当律师提出这个问题后,警方和检察署同时申请了休庭,两家办案的人员去现场做了试验,却正如律师所说,想尽了办法都不可能用撬棍把防盗门撬开。

而嫌疑人又称,当初之所以承认罪行,是因为警方采用了连续审问、体罚等方式使其身心倍受折磨而违心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遂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这个案子,警方和检察署的工作都存在疏漏。

一是警方,过于轻信嫌疑人的口供,认为现场的门是虚掩的,从大门进去很正常,而没有根据其口供再进行二次现场勘查,这是该案办成冤假错案的根源;

二是检察署,过于相信警方提供的案卷材料,也没有进行现场复核,延续了警方的失误,导致被律师翻案。

林子君当时在警察总署十大案例警示学习时和同事们讨论过这起案子,大家都认为,这个嫌疑人就是凶手,不过是因为警方的工作出现了疏漏导致被判无罪而当庭释放,包括检察署的检察官们也是这个观点。

现在,因为洛瑶瑶的关系,林子君提前与这个案子产生交集。

那么,自己能眼睁睁地看着杀人凶手逃脱法律的制裁吗?

不能,绝对不能!

这事儿想想就觉得气愤,记者在凶手当庭释放后对他进行了采访,问他有何感想,他是这么说的:“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律不会冤枉好人!”

他娘的,这话到现在,林子君都记得清清楚楚。

这话是不假,但从他的嘴里说出来,林子君觉得那是对法律的玷污、对法律的亵渎!

林子君很庆幸岳父大人在接到案件通报的时候想到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