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我重生成了朱允炆第四百一十五章太监宫女也杀过皇上侯泰一脸的生无可恋,自己只不过上了一封象征性地奏折,凑个热闹罢了,怎么就点自己一个人的名?
现在拿《大明律》来说事,是不是有点无赖了?
没错,《大明律》三十卷,包括了五刑、十恶、八议、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合计四百六十条,里面就找不到一条明文说官员不能给百姓道歉的。
但如果非要让自己去盘查《大明律》,还真的能找出来几条甚至几十条,足够让茹瑺就地正法的,比如,可以将茹瑺定为“奸党”。
理由?
太祖用一个胡惟庸、蓝玉“奸党”的罪名处理过多少人,几年之后还可以接着用,一句他参与过胡惟庸的谋反,他是蓝玉的同党,管你是什么身份,一并干掉了事。
现在也不是不可以创造出一个茹瑺案……
虽然《大明律》使用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就是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但是,《大明律》还有一个极大的操作空间,那就是:
不当而为则犯法!
所谓的“不当而为则犯法”,通俗点来讲,不应该做的事做了,那就是犯法。
具体什么事不应该做,那就需要发挥点想象了。
像是早上你应该吃点清淡的,但你非要吃大蒜,还在朝堂上唾沫横飞,你说这是不是不当而为?
再比如你在朝堂上打了个哈欠,这内阁大臣在报告国家大事,你怎么能打哈欠呢?
茹瑺这种行为,典型的就是不当而为,应该归入到犯法之中,加以严惩。
对于这一点,朱允炆也是心知肚明,《大明律》也好,《唐律》也好,任何古代律法,都是以法家思想为核心的,而法家的一个思想,那就是: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意思也很简单,就是说,法律如果不公布的话,它的威力是无穷尽的。
你都不知道有这些刑罚,刑罚的威严自然是深不可测的,奉劝你们最好不要以身试法,试着试着,哎,它还就出来这个法律了。
这就是“不当而为则犯法”的理论基础,也是历代律法“因律起例,因例生例”、所谓“变通”的来由。
这一条害人不浅,也极具生命力,即便是后世,每个人都遇到过这一条,上至婴孩,上至死人,无一幸免。
那就是:
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
在这句话后面,绝不可能标注上如何解释,不可能将这部分公开化,文字化,毕竟“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都说出来了,还怎么有“威严”,怎么有转圜的余地,怎么有退路?
一句话:只要解释权不公布的话,它的解释余地则是无穷尽的。
在古代,掌握最终解释权的不是刑部,也不是大理寺、都察院,那是皇帝本人啊。
朱允炆很嘚瑟,吃准了侯泰不能反驳,毕竟握着最终解释权的不是刑部,也不是大理寺、
都察院,是自己啊。
你们说茹瑺不当,那我非要解释为当,咋滴,要不要翻书对质?
侯泰看着倒打一耙的朱允炆,彻底没话说了,于是学习了茹瑺的部分做派,跪下来喊道:“臣有罪……”
不承认罪,那就得背构陷同僚的黑锅,这个就有点狠了。
眼见朝局有了变化,不等郁新清完嗓子,整理好官服,解缙已经站了出来,高声喊道:“皇上英明,按《大明律》茹大人并无不妥,也无罪过……”
其他官员顿时窝火,你说茹瑺没罪过,那就是我们有罪过?你解缙虽然在内阁混得风生水起,但也不能这样坑人吧?
解缙并没有打算得罪大多数,转而说道:“然茹瑺所作所为,终有损朝廷颜面,朝臣上书弹劾,也是为朝廷着想,臣以为,百官无罪,应降旨山西,斥责茹瑺一二。”
短短几句话,解缙即维护了百官,替百官出头,赢得了人心,又给出了解决的办法,可见此人政治功底之深。
百官见解缙如此说,对其看法顿时改观。原本因“教材之争”站在解缙对面的官员,也在这一刻认识到,解缙这个人也不是那么令人讨厌,还是会护大家周全的。
解缙听着朝臣低语,就知道自己做对了。
可他还是错了。
朱允炆站了起来,向前走了两步,严厉地看着所有官员,威严地说道:“忻州府衙强取豪夺,欺压百姓,致丧白衣,如此恶劣行径,与强盗何异?茹瑺代忻州府衙给百姓认错,道歉,当真是丢了朝廷颜面?既然你们一个个都如此要脸,那为何要做出这种事,难道这不比道歉更无耻,更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