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这一点在博达公司内部是有巨大争议的。版权是所有影视公司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不夸张的说,即便某部投资巨大的电影在院线方面亏了。但仍旧可以通过诸如海外vcd版权、网络视频版权等收回成本。由此可见其重要性。面对如此巨大利益,能够轻易放弃的有几人?
田明伦就是拥有这样的魄力。这一点实际上才是他真正有信心签下袁晓晓的真正底气所在!
尽管在董事会议上,田明伦是以利益说服路明康,从而得到全面授权。但在他心里,只看到眼前这一点利益的那些董事们实际都是目光短浅之辈。
相较于通过签下袁晓晓,间接等于自家公司拥有了一位优秀的词曲制作人而已。一些歌曲版权算得了什么?况且,除了歌曲的其他开发收益以为,以后袁晓晓的所有歌曲只要在网上进行
付费下载。所有的收入公司都是有分成的。只要以后杨洋持续给袁晓晓写歌,这些收益都是源源不断的。既然如此,得不到版权又有什么关系呢?既能获得对方好感,又能保证自己有足够利益。同时还能借由袁晓晓将其绑定在自家公司。一举多得的事情为什么不做?
最最重要的是,只要进入了娱乐这个圈子。那么袁晓晓就不可避免会与公司产生非常多的人情往来。人脉关系都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有了这些基础,那么以后就完全有机会请杨洋帮自家其余艺人写歌。这一点,才是田明伦真正看重,且为此愿意付出巨大代价的原因所在。
其实这些杨洋只是略一思考后便明白了过来。不过对于这些他倒也排斥。也许在许多人看来,这是田明伦在利用袁晓晓。可实际这种利用对袁晓晓并没有丝毫坏处。反而能带来巨大利益。合则两利的事情,有什么不好的?
最后还有一点比较有意思的就是公司保证在签约期间至少为袁晓晓出三张个人专辑。这一点对于新人来说其实还不错。至于要求更多,比如演唱会之类的,那是不会写进合同里的。谁敢保证你一定会火?即使许多人气歌手都未必敢开演唱会。更何况对一个新人做出承诺?
其他一些杂七杂八的条款就没必要看了,因此杨洋便合同递给了袁晓晓,让她跟周慧兰再看看。杨洋则是看着赵康明道:“正如您之前所说,这份合同确实非常有诚意,不过这毕竟是关乎晓晓一生的大事。所以我们需要一些时间考虑一下。”
赵康明点头表示理解道:“当然,不过不知道您这边大概什么时候能给我们一个回复呢?或者现在对于这份合约还有什么要求?现在也可以提出来。咱们这边也能更好的沟通一下。”
杨洋凝神思考了片刻,这才道:“其实我知道这份合约里的许多条款其实已经超出这个级别本身了。这一点能看的出来贵公司真的非常有诚意。本来按道理,我们也不应该再有太多要求。可实际上,早在最开始的时候我帮助晓晓出名除了想要完成她的梦想外,还有一个原因。”
停顿了片刻,杨洋简单整理了一下思路后继续道:“其实我本人是个游戏策划师,目前在晓晓姐姐公司工作。现在我们公司正在研发一款新游戏。所以,我的另一个原因其实就是为了先把晓晓打造成为一个网红,等她具有一定人气之后再来帮我们的新游戏做推广宣传。因此有一点我需要提前说明。一但晓晓与贵公司签约。那么贵公司不能阻止晓晓替我们游戏公司做宣传。嗯,当然,该走的常规流程还是会走的。”
“...”